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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广泛吸引市外投资者(包括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南充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土地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小镇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产时间,优惠提供“三通一平”的建设用地。

(一)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签订合同8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45%计收土地出让金;12个月项目工程竣工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1-2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签订合同10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的35%计收土地出让金;12个月内项目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签订合同12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按土地成本的35%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国内外、境内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更优惠的政策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凡按规划在城市新区投资新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签订合同13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且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5%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凡在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城市功能布局规划的文教卫生项目,签订合同12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15个月内项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土地成本价的85%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章财税政策

第四条在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扶持企业;第三至第四年,该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可按50%分年安排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在我市投资新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的大型专业市场,自市场开业之日起,试营业6个月。

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的,可以抵扣其不超过当年度应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三章收费政策

第七条兴办生产型企业,属国家和省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及集资一律免收。

第八条兴办生产型企业,新开户安装设施及水、电、气使用价格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其它政策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充分运用企业抵押、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多种渠道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信贷和结算服务。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只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可自愿迁入阆中市为城市常住户口,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入城费;子女上学按其住所区域就近入学,免收借读或转学等费用,与本辖区城市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凡购买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且继续兴办工业的投资者,其方式可整体购买,也可部分购买。购买方一次付清资金有困难的,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发放的情况下,可分两年付清。

第十二条建立外来企业跟综服务制度。凡来我市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渠道,并确定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除安全检查外,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严格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不得重复交叉执法和检查。确需进入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的,应事先通知“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心”,重大执法和检查需报市级联系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涉及对外来投资者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从快审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开发区开设窗口、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享受校办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几种优惠政策的,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凡在阆中市投资的企业(项目),对阆中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除享受本规定外,还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执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五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投资者在申办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基建项目及相关前置审批等一切手续时均纳入“阆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点收费”的“一站式”集中办公。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在企业提供完备的文件资料前提下,政务服务中心可代为办理。

第十八条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开工报告等不在审批,一律实行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十九条凡符合本市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会签,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执行;属于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由市招商局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审批,由市招商局书面通知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持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阆委发【2001】40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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