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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了加快三星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推动"工业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工业经济的突破性发展带动县域经济的新跨越,县委、县府决定,对落户三星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1、凡到园区兴办一般性工业生产项目、加工企业,根据业主投资工业类别、投资额度大小、科技含量高低、纳税多少、吸收失业下岗人员数量,土地出让金以成本每亩10万元为基础,分别优惠到每亩5-10万元。

2、凡来园区兴办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高税收市场前景好(经国家科委及省科委认定)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无偿提供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项目合作期限。

3、除工业"三高"项目外,凡来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依据经审查的有关项目决算报告为准)投资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无偿提供1亩土地使用权;投资在0万元的项目无偿提供2-3亩土地使用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无偿提供5亩土地使用权;投资1500万元的项目无偿提供10亩土地使用权。凡无偿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项目合作年限(第2、3条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条)。

4、投资者新办生产型企业,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在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60%以上的前提下,即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余款部分可酌情在3年内付清。投资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在议定的基础上再下浮20%。

二、税收优惠

1、园区企业建设产房、库房等工业用房及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附属设施期间,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交通建设附加、教育费附加享受优惠。

2、在园区新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应税科目在3年内定死基数,不增加税额;第4-5年内按一定比例递增,超收部分即征即返。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第4-5年减半奖励。

4、园内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对投资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5、园内企业用利润所得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属高新技术的,经投资者申请,科技部门审定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的,高出10%的部分全额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6、园内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园内企业吸收安置本县下岗职工及残疾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报经批准后,可按当年实际招用的失业及残疾职工人数,按人均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标准,给予3年税前的扣除。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购入国产设备的投资,报经批准后,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

9、对园区内现有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县外客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缴纳的房产契税,全额奖给企业。

三、规费优惠

1、投资者来园区新办企业,在办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从注册之日起,企业经营的头1年应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存部分)一律全免;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2-3年企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地方留存部分)减半收取。

2、工厂建设期间,投资建设方应缴纳的项目前期费、城建配套费、交通发展基金、规划费、建筑材料入城费、土地管理费、消防配套费、土地测绘费以及承建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工程定额管理费、劳动测定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弃土费、质监服务费、矿产资源费、绿化费、基础设施费、污水管使用费、噪声污染费一律全免(必须向县以上缴纳的除外)。

3、园内企业一律免收水、电、气开户费及增容费、闭路电视入网费、初装费,只收材料费和安装费。

4、园区新办工业企业当年用水,每吨优惠0.30元;从第2年起,凡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上的实行优惠,每吨优惠0.25元;凡用水量超过上年部分每吨再优惠0.10元。用电变压器容量在200千伏安以上,并实行高压计量的生产动力用电,新办企业当年每度优惠0.10元;从第2年起,每度优惠0.05元。新办企业当年每月用气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实行优惠,每立方优惠0.15元;从第2年起,月用气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实行优惠,每立方优惠0.10元。

四、工商注册政策

1、投资者来园区新办企业,先核准企业名称,后报工商部门注册,所有制性质不限、投资领域不限、内外销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积极支持园区内企业资产与园区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外)。

3、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可作价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另有约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五、人事劳动

1、投资者到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劳资形式和人员编制,所需员工按规定自行招聘,聘用在企业工作的专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保留其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身份,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交流机构管理。

2、投资者来园区兴办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由县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3、受聘于园内企业的专门技术人才享受特殊津贴和特殊工作制;受聘于在我县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有特殊贡献的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六、户口政策

1、入园区的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2、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员工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3、凡来园区兴办企业的县外人员,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并免收"农转非"费用,其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托、入学,享受我县公民同等待遇。

七、服务与保障

1、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各种证照,同时除办理工商证照和税务登记在10日之内完成外,其余手续和证照必须在5日内完成。

2、对园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管理制度,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收取。除国家法规规定外,凡"明白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县外商投诉中心举报。县上将严厉查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3、园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请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除税收和安全检查外,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到园内企业进行检查。

八、其它优惠政策

1、为工业园区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营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凡乡镇到工业园区引办或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纳入乡镇目标考核。税收按投资规模大小分成,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税收实行"四六"分成,县本级四成,乡镇六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税收实行"三七"分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二八"分成。

3、凡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纳税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地方经济具有明显龙头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以客商满意为标准,以地方政府可接受为基础,在上述优惠政策有关条款基础上再优惠。

4、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园内企业同样享受。

本优惠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有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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