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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攻坚年”的要求,更好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仪陇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投资领域

一、工业加工

1、优先发展和引进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特别要大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替代进口扩大出口的项目。

2、鼓励发展和引进以食品加工、医药、纺织、能源、建材为主的工业项目。

二、农业开发

1、优先发展以名优特蔬菜、林果、畜产品、水产品、优质牧草等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精深加工的创汇农业项目和良种(包括优质粮油、优质畜禽、名优特新林果)基地建设项目以及与大院大所相结合建设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繁、推项目。

2、鼓励发展粮油、果品、生猪、獭兔、竹编、薯类、中药材等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三、商贸流通

积极鼓励引进大型连锁超市、品牌加盟店、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性综合市场等项目和一批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刺激消费的餐饮文化娱乐项目,重点发展和培育有特色的商业街。

四、旅游文化

优先发展以琳琅景区配套设施和客家文化开发为主的旅游文化项目,鼓励发展以嘉陵江流域旅游开发、新县城休闲娱乐和生态观光农业开发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优先发展交通、水电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发展医疗、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六、咨询服务

积极鼓励引进资金资格认证机构、金融机构、物业管理、法律咨询、信息中介机构等项目。

七、存量资产

鼓励发展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

八、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资源特色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财政税收政策

(一)对在我县新办国家鼓励类产业,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3年由县财政安排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4-5年由县财政安排上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数额50%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在我县新办水利、电力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为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用利润所得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属高新技术的,经投资者申请,科技部门审定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比照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安排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的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六)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收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凡在我县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基数内(上年出口实绩),由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新出口企业以当年实绩的60%作基数,40%视作超基数部分。

(九)在外地兴办,注册在仪陇、税收缴纳返还给仪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享受仪府发(2005)12号规定的纳税奖励政策。

第三条规费政策

1、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00万元以上,各种证照办理只收工本费,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兴办工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前五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收费低限实行减半征收,或按一企一策办法,定额包干收取。

4、兴办工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水、电、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不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凡到我县工业集中区兴办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四)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五)个人或境外企业来仪收购、兼并重组生产性企业,并且能保持原有产业的继续发展者,出售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仪委[2004]91号文件交纳土地出让金,收购方享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30年。

(六)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

1、投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2、新县城工业集中区5年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或改变用地性质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金融政策

1、县经济和商务局每季度向各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提供投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信息,各金融机构对各自符合贷款条件的开户企业按正常的贷款程序办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帮助企业争创银行信用等级及重大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协助企业争取中、省、市有关自营出口、农业产业化、高科技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

2、兴办、收购工业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以有效资产抵押,贷款时间较长的可享受扶贫贷款贴息。

3、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重点骨干工业企业或符合贷款条件、暂时有亏损,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开户行可对其实行封闭贷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所贷流动资金的利息,用工业发展基金贴息。

4、对中小型成长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担保融资的优惠。

第六条工商注册政策

(一)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先核准企业名称,后登记注册,内外销比例不限,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投资领域不限、经营范围不限。

(二)积极支持县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外)。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可作价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另有约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七条劳动人事

(一)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劳资形式和人员编制,所需员工按规定自行招聘,聘用在企业工作的专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保留其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身份,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由县职改部门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三)受聘于在我县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有特殊贡献的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户口政策

凡到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均可办理入户手续、农转非,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我县市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服务与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管理制度。除国家法规规定外,凡“明白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县外商投诉中心举报“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投资企业在报建、开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由企业服务中心代办手续。

第十条其它政策

(一)驻仪陇的中央、省、市以上企业改、扩建工业项目或与我县工业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且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二)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仪陇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同样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来我县工业集中区投资重大项目,需特殊扶持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有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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