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用地政策
凡在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小集镇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型企业,优惠提供“三通一平”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竣工投产时间按土地成本价的30%-50%计收。大型商贸及其它公益事业类项目按土地成本价的80%-85%计收。
规费政策
兴办生产型企业,属国家、省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征收外,其余行政规费及集资一律免收。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使用价格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财税政策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全征全返,第3-5年全部征收后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发展壮大。
农业综合开发(含旅游业)项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两年全征全返,第3-5年全征后按50%的比例返还开发业主。
市场、宾馆、酒楼、社会事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建设市场、商场、宾馆、酒楼、社会事业等项目的,从试营业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先征后返。
保障政策
区政府印发了《优化经济软环境暂行办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在区纪委、监察局。举报投诉可直接上门投诉,也可用信函的方式。:07932。